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征占用林地审核上报许可 |
||
办理单位 |
市林业局 |
||
办理地点 |
东湖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月湖区交通路6号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行使(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一)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
事项(办理)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办理)条件 |
1、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有用地单位与被征用林地单位的补偿和安置协议;3、被申请征占用的林地改变用途后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不会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产生破坏;4、被申请征占用的林地权属清楚,且无山林权属争议;5、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的现场查验;6、按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逐级审查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及现场查验报告;3、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和无山林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4、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协议;5、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专用票据;6、需要采伐林木的,须提供采伐作业设计;7、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及造林设计;8、用地单位的代码和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
||
办理程序 |
窗口受理——现场查验、审核——决定——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
||
办理时间 |
4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至下午5点 |
||
收费标准 |
无 |
||
办理窗口 |
市林业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6264076 |
||
在线办理链接 |
|
||
备 注 |
转办服务方式:原行政许可转为公共服务 |
||
联系人姓名 |
许千顺 |
所在部门 |
市林业局林政科 |
联系电话 |
13870007396 |
|
ytlzk@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