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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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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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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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东湖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月湖区交通路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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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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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26号修正)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一《江西省省本级取消和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林业厅部分)第3项“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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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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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条件 |
1、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有用地单位与被征用林地单位的补偿和安置协议;3、被申请征占用的林地改变用途后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不会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产生破坏;4、被申请征占用的林地权属清楚,且无山林权属争议;5、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的现场查验;6、按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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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逐级审查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及现场查验报告;3、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和无山林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4、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协议;5、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专用票据;6、需要采伐林木的,须提供采伐作业设计;7、用地单位的代码和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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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程序 |
窗口受理——现场查验、审核——审批——窗口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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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5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至下午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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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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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市林业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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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6264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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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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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承接省厅下放项目。属于“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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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李发凯 |
所在部门 |
市林业局林政科 |
联系电话 |
13807013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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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lzk@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