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林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以及采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食用林产品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5、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伪造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 林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食用林产品未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非食用林产品未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对虚假标注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将食用林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或者混放储存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食用林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食用林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储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