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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2009年03月26日)   来源:
  

  

  省林业厅,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 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凡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领取《特许采集证》和《经营许可证》,并按本规定交纳野主植物资源保护费。

  二、经批准采集国家二级、省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经批准采集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

  三、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领取经营许可证。在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时,均须凭采集证和缴纳保护费的票据进行交易,以备检查。凡无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据的,均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按本文第一、二、四条规定向当地林业部门补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从外省购进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产地没有征收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的,要按我省规定补征。

  上述《特许采集证》、《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证照工本费和申请表格费。

  四、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1、对批准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成交金额的20%收费;

  2、对批准采集省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成交金额的1 5%收费;

  3、对批准采集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成交金额的1 0%收费;

  4、对批准采集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成交金颈的5%收费:

  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成交基价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市场更际情况.每两年公布一次。

  五、省级征收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按省、市、县136 的比例分成。设区市征收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按市、县37的比例分成。

  六、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级林业部门应在收到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当日内,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1 03类“政府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44550)。各级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主管部门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其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各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在收费窗口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爱财矽、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2 0 0 8l 2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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