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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理顺苗木花卉培育采集和运输放行手续的通知
   (2012年02月27日)   来源:

  赣林造发〔2012〕2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战略和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目标要求,大力发展苗木花卉产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建设林业强省,现就进一步理顺苗木花卉培育采集、规费征收和运输放行手续通知如下:

  一、由苗木生产者用种子或其它繁殖材料自繁自育,且胸径在30厘米以下的苗木,以及房前屋后的果树,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不需要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凭乡镇林业工作站开具的证明和林木种苗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检疫、运输放行手续,免收育林基金和木材检量费。

  二、野生植物批准采集后经人工培育,胸径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需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凭采伐许可证办理检疫、运输放行手续,免收育林基金和木材检量费;胸径10厘米以上的,需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并按上述规定办理采伐、检疫、运输放行手续,免收木材检量费。

  三、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抢救性移植的野生植物,在圃地培育后如果在省内流通,凭野生植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采集证办理检疫、运输放行手续,免收育林基金和木材检量费。

  四、我省经营者从外省购进的苗木(花卉),运经省内第一个木材检查站时应主动申报,该站应查验植物检疫证,并向购苗者出具苗木(花卉)品种、规格、数量、拟培育地点的证明。各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要根据上述证明和经营者申报,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并登记建档。外省购进苗木(花卉)的销售放行手续,凭登记档案报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

  五、胸径30厘米以上、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原则上不得销售出省。

  六、各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辖区内苗木(花卉)生产情况进行登记和建立电子档案,尤其要加强对外省购进大苗的登记和建档,保存有关凭证复印件,将登记情况函告当地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和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并报省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对圃地内涉及采集野生保护植物繁育和抢救性移植培育的苗木,还须报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备案。

  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现有木材运输证办证点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在苗木花卉重点乡镇和大型交易市场设立检疫、木材运输办证服务点,为苗木花卉经营者办理运输手续提供周到便利服务。

  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苗木花卉采集管理、规费征管、放行办证和木材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服务效率。

  九、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案件,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野生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木材检查站要切实加强对大树出省的运输监管,切实保护我省青山绿水。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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