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国家林业局发布61号文件第6条,是否本市也有执行?
(2014年07月19日) 来源: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林资发〔2014〕61号
六、进一步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竹林的经营利用有别于其他森林和林木。自“十一五”以来,国家对竹林采伐管理进行了多次改革,各地反映实际效果很好,经营者普遍赞同,竹林资源快速发展。各地要根据竹林资源的特点和限额已放开的实际,从赋予林农最大经营自主权出发,进一步放宽竹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管理,实行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对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