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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5年07月08日)   来源:

一、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经教育予以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育苗五亩以下或者造林十公顷以下,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育苗五亩以上或者造林十公顷以上,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三、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将货物价值低于三万元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将货物价值高于三万元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四、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国外新传入或者国内突发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特大疫情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经教育予以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集中连片成灾面积一百亩以下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集中连片成灾面积一百亩以上三百亩以下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3、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集中连片成灾面积超过三百亩的,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七、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疫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盗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疫木及其制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1、擅自捡拾疫木剩余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擅自挖掘疫木剩余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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